一、案情
2016年3月某日深夜,俞某、彭某路过某大厦楼下时,看见马某、郑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吵,便边围观边用手机偷拍。
马某、郑某等人发现后上前理论,双方发生口角纠纷。之后,俞某、彭某纠集张某等人到场,殴打马某、郑某等人,致对方三人受伤。经鉴定,马某、郑某、陈某均构成不同部位的轻微伤。
2016年9月,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俞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俞某、彭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法庭调查
2016年11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俞某、彭某到庭参加诉讼。
俞某:
马某等人之间也有争执,一审判决认定他们的伤势都是我造成的有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减轻刑罚。
彭某:
对一审判决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我没有动手,情节较轻,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缓刑。
检察员:
一审对俞某等三人的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庭辩论
本案争议焦点为:
马某等人的伤势和俞某等人的殴打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彭某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俞某:
马某等人的伤势存在一果多因的情况,在我们殴打马某等人之前,马某等人间已有争执和肢体冲突,不能排除有的伤势是由他们自己推搡所致。
检察员:
被害人马某与郑某间只有一次推拉行为,并没有殴打行为。马某等人的伤势系俞某等人后期殴打所致,在刑法上存在因果关系。
彭某:
动手殴打的是俞某和张某,我只是叫了人过来,站在旁边看,而且我孩子还年幼需要照顾,符合缓刑条件。
检察员:
彭某虽未动手,但其打电话纠集了张某参与殴打。所以,其虽是从犯,但系结伙犯罪,犯罪行为危害性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四、法庭判决
上海一中院认为,上诉人俞某、彭某及原审被告人张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案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害人马某等人伤势系由上诉人俞某、原审被告人张某殴打所致。上诉人彭某未认真履行母亲的监护职责,深夜在外寻衅滋事,现以要照顾年幼孩子为由要求二审对其改判适用缓刑,并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根据俞某、彭某、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已综合考虑到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所具有的坦白、能够自愿认罪、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俞某、彭某、张某所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提醒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赵陆一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手机(微信):18301789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