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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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八项规则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4日|分类:交通事故 |417人看过


1.由意外引起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华金虎与谢正松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中,在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行人人身伤亡,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均无过错时,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机动车主承担全部责任。而机动车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前提,不仅需要具备机动车不存在过错的条件,还需要具备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条件。在此类案件中,即使机动车没有过错,其投保人也应该在有责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号 :(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091号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 2010.16


2.行人违章致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减轻而非完全免除——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前者没有过错的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刘某诉卓某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不足的部分,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4.诱因行为导致被撞行人死亡,机动车一方应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程某诉张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诱因不等同于原因,诱因是指能够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起到诱发或促进作用的行为或条件,诱因行为本身存在着不可预见性,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损害结果。 诱因行为导致被撞行人死亡,机动车一方应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5.行人横穿高速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房家珍等人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且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机动车一方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除非交通事故是行人故意造成的,才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人进入并横穿高速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对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6.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双方皆无过错,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某诉冉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我国现行立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赔偿责任范围是适用有责任限额进行赔偿。




7.未投保交强险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外的损失由侵权人承担——王某与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侵权人按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向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8.部分肇事机动车未查获可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予赔偿——关某、陈某、杨某诉钟某兵、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多辆机动车共同肇事的情况下,若部分肇事机动车尚未查获,此时可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予赔偿。


审理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赵陆一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手机(微信):1830178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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