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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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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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外情单方处分共有房产,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464人看过

一、案情

张先生和妻子王女士结婚多年,2011年左右因张先生与婚外第三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王女士和张先生发生争执后两人开始分居,两人碍于子女和老人的劝阻,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张先生和王女士婚后于2005年在昌平区天通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屋,房屋已偿清贷款并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2015年,王女士从子女口中得知张先生正打算将房屋低价卖给自己的弟弟,房屋当时市场价大约400万元,张先生和弟弟经中介公司已经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价格为200万元。王女士得知后非常气愤,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纠纷,根据律师建议迅速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以防止房屋被私下过户,并请求判令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案房屋。

二、判决

夫妻之间互相具有家事代理权,根据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对于日常家庭事务项目内的处分,夫妻双方均能以自己个人名义进行,并自然对配偶方发生法律效力。但家事代理权范围不包括对生产和生活资料的重大财产处分。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或者追认,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超越家事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共同财产。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并结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制度规范。除非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

1、善意;

2、支付合理对价;

3、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才能主张对无权处分的共有房屋成立善意取得,配偶方才无权主张返还共有房屋。

本案中,张先生无权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其弟弟对该房屋的性质和张先生夫妇之间的矛盾是明知或者应知的,而其依然与张先生单方签署购房合同,不能认定其对张先生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存在善意。

其次,张先生弟弟也没有以一个合理的对价作为购房款,涉案房屋也并未实际办理过户登记。

故法院最终判定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依法分割,由张先生和王女士按份共有,每人享有50%的份额。

王女士持生效判决通过依法执行,变更了房屋登记状态,并成为了按份共有人。

律师提醒:如果发现婚姻中一方在私自处理共有财产时,一定要及时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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