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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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未离婚,女儿将父亲告上法庭诉请支付抚养费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368人看过

许多人都知道,如果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离婚的,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然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诉请法院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呢?


一、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购置房屋一套。2012年女儿张某某出生,一家人共同生活。王女士系一名人民教师,年收入4万左右,丈夫张先生年收入8万左右,且其每年负责还贷2万4千元。2016年1月,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王女士带着女儿回娘家生活。2016年至2017年期间,王女士罹患疾病,张先生也未尽到抚养女儿的义务。为此,王女士以女儿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二、法院判决

(一)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自2016年1月起至今,王女士与张先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张某某由王女士单独抚养。尽管张先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抚养义务,但夫妻二人未离婚,且张先生每月偿还房贷,承担了部分家庭生活开支。王女士虽患有疾病,仍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原告尚属于学龄前儿童,学习、生活费用开支不高。结合当地日常生活标准以及夫妻二人的收入和各自承担家庭生活开支情况,王女士目前的收入足以承担原告抚养费用,故不能支持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应予支持。本案中,被上诉人张先生与上诉人张某某之母王女士虽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如果被上诉人张先生存在拒不履行抚养上诉人张某某义务的情形,则张某某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抚养费。根据查明的事实,目前张某某是随其母亲生活,张先生辩称其每月还房贷,已经承担了家庭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因张某某之母与张先生仍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权属及房贷负担均未确定,且其与抚养费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在王女士和张先生之间未就房贷折抵抚养费达成协议的情形下,故对张先生以其每月还房贷、承担了家庭责任为由主张不应再支付抚养费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故二审法院撤销一审的判决,判决张先生向张某某支付抚养费。


三、律师释法解惑

我国法律中不但规定夫妻离婚后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同时在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中也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应予支持。而本案在一审中,将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与其他履行家庭责任之间混为一谈。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的错误,指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在夫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共同生活的支出或履行的家庭责任与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是不容混淆的。面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父母一方逃避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子女可作为原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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