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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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生活不到半年,女方要求离婚,彩礼是否应返还?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1045人看过

一、案件事实

王女士和张先生于2015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经过短短一个月的相处两人便决定结婚。举行婚礼前,张先生给予王女士彩礼66,000元及三金。婚礼仪式举办完后不久,两人补办了结婚手续,领取了结婚证。

婚后没有子女,双方也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领取结婚证不到三个月,王女士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一直出于分居状态。

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王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和张先生离婚,嫁妆归其个人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张先生承担。

张先生答辩: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王女士应返还彩礼及三金。


二、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王女士和张先生是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外出打工,互不联系,不尽夫妻义务。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还是处于分居状态。现在王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认为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由于嫁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嫁妆归王女士个人所有。另外,二人虽然领取结婚证,但是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张先生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应酌情按50%比例予以返还;三金属于赠与,可不予返还。故判决如下:

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2)嫁妆归王女士所有;

3)王女士返还彩礼款33,00元。


三、律师释法解惑

1、法律规定及地方习俗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那么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最高人民法院亦在2015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这一原则予以了确认。

(2)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在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较为普遍,且动辄十几万元的彩礼亦有愈演愈烈之势。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一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五万元以上),可以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返还比例不宜过高。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的骗婚行为,也极大地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入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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