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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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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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36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辩护人赵陆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慧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及其辩护人赵陆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28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钱某某至本市浦东新区昌里路XXX号门口,以每克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将一包重3.52克的白色晶体(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某1,后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1的证言;被告人钱某某签字确认的微信、银行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中心《检定证书》、公安机关毒品称重笔录、视频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5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杨 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牛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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