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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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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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59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吉林省梅河口市。

辩护人邓传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杭州市。

辩护人顾積伟、刘杰,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易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吉林省吉林市。

辩护人王敏霞,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某2(XXXXXXXXXXXXXXXXXX),女,1973年1月24日出生,满族,户籍在辽宁省西丰县天德镇长红村****;因本案于2017年9月1日被上海市。

辩护人曹蕾,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傅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5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户籍在上海市长宁区。/div>

辩护人戎兴旺,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9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户籍在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溪岙村**;本案于2017年8月3日被上海市。

辩护人董云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2(XXXXXXXXXXXXXXXXXX),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西省垣户籍在山西省垣曲县英言乡官家沟孙家山组**;7年8月3日被上海市。

辩护人龚玲,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2(XXXXXXXXXXXXXXXXXX),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南通市户籍在江苏省南通市

辩护人叶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满族,户籍在北京市。辩护人赵陆一、胡慧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8]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黄某某、易某某、侯某2、傅某某、邱某某、杨某2、刘某2、李某某、王某1、王某2、刘3、徐某某、王某3、陈某3、戚某某、郭某、吴某4、周某某、罗某2、马某某、姚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2日,被告人周某等人在本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977弄金环商务花园XXX号楼201室,以网发公司名义,通过设立“上海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城”网上平台,以销售库存商品名义,采用会员推荐、召开招商会和集中授课等方式,吸引会员购买兑换券取得入会和发展其他会员的资格,按照加入先后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会员可获升级和奖励为诱饵,以发展下线会员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分红(“财富九重天”模式)。

被告人周某研发了“财富九重天”的传销模式,并负责公司整体运营;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5月初至网发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被告人易某某参与讲解传销模式,2017年4月底担任网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筹建分公司;被告人傅某某系网发公司财务人员,负责公司账目核算、会员分红及提现;被告人邱某某系网发公司网站后台管理员,负责网站后台管理维护、会员信息管理,汇总会员分红提现申请后提交财务部审核;被告人刘某2、杨某2分别于2017年5月底和7月初担任网发公司讲师,负责对外宣传和讲解传销模式;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初先后担任网发公司行政主管和招商部负责人,负责公司内部章程、员工培训和招商直营店;被告人王某1系网发公司美工,负责网站、微信公众号的维护、编辑、上传信息,制作含有传销内容的宣传材料;被告人侯某2、王某2系网发公司会员并分别担任市场一、二部负责人,负责对外宣传传销模式并吸引新会员加入;被告人刘3、徐某某、王某3、陈某3、戚某某、郭某、吴某4、周某某、罗某2、马某某、姚某某系网发公司会员,对外宣传传销模式并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会员,根据发展会员的层级数量获得分红。

经司法鉴定,截至2017年8月2日,网发公司发展下线层级共为28层,涉及人员为2829人次,收取入会费、加盟费共计人民币1694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李海峰在2017年5月8日至案发的任职期间,网发公司发展会员层级22层、发展会员918人次;被告人刘某2在2017年6月1日至案发的任职期间,网发公司发展会员层级22层、发展会员716人次;被告人杨某2在2017年7月1日至案发的任职期间,网发公司发展会员层级20层、发展会员438人次;被告人侯某2发展下线层级为25层,涉及人员2607人次;被告人王某2发展下线层级为10层,涉及人员606人次;被告人刘3发展下线层级为21层,涉及人员1097人次;被告人徐某某发展下线层级为20层,涉及人员1075人次;被告人王某3发展下线层级为7层,涉及人员305人次;被告人陈某3发展下线层级为11层,涉及人员190人次;被告人戚某某发展下线层级为12层,涉及人员356人次;被告人郭某发展下线层级为7层,涉及人员93人次;被告人吴某4发展下线层级为6层,涉及人员89人次;被告人周某某发展下线层级为7层,涉及人员81人次;被告人罗某2发展下线层级为5层,涉及人员58人次;被告人马某某发展下线层级为8层,涉及人员53人次;被告人姚某某发展下线层级为5层,涉及人员46人次。

2017年8月2日,被告人周某、黄某某、傅某某、邱某某、杨某2、刘某2、李某某、王某1、王某2、刘3、徐某某、王某3、陈某3、戚某某、郭某、吴某4、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周某某、罗某2、马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同年8月24日,被告人易某某、侯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22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三、被告人易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四、被告人侯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五、被告人傅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六、被告人邱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七、被告人杨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八、被告人刘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九、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惠笙

人民陪审员  王 俭

人民陪审员  浦 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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