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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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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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145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某,男,199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里湾办事处三里湾路XXX号。法定代理人:闫某某(系原告母亲),住同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陆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某,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里湾办事处三里湾路XX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方竹路XXX弄XXX号XXX室。第三人:闫某,女,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里湾办事处三里湾路XXX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新某、第三人闫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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