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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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成年子女房产进行抵押借款,是否有效?

作者:郝玉才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次举报
2026-02-06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8日,经杨某与王某协商,王某女儿刘某1(已成年)同意王某以其名义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4万元,借款期限为:2024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4日止;如不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视为违约,违约金3%等;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王某与杨某口头约定,将王某儿子刘某2(16岁)名下A房产进行抵押担保,刘某2在“抵押担保人”后签名捺印。王某在“担保人”后签名捺印。杨某依约向刘某1银行账户转款44万元。刘某2于2008年1月出生,为聊城某中学在校学生。借款期限届满后,杨某多次要求王某等人偿还借款和履行担保责任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刘某2、刘某1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违约金等,并请求判令其对刘某2名下A房产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杨某对刘某2名下房产是否具有抵押权的问题,刘某2在借款合同签订时只有16岁,属于在校中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有关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签订,已经超过了其所在年龄阶段的认知和辨认能力,显然不属于其当时所应有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有王某作为刘某2的监护人,是合同的借款主体,但王某为自己借款,却以刘某2的个人财产设定担保抵押,处分了被监护人的财产,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违反了法律规定,该担保和抵押行为无效,杨某请求对刘某2名下房产享有抵押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驳回了杨某该项诉讼请求。

   原告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金额较大的担保行为,应由未成年人的父母进行代理或同意、追认。但并非在父母进行代理或同意、追认情况下,担保行为即为有效。按照法律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不应当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父母以法定代理人名义使用未成年子女财产进行担保,贷款供自己使用,而非用于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医疗或为其纯获利益事宜,则该担保行为因违法而无效。父母代理未成年人子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从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这一根本目的出发,保护未成年子女美好健康成长。

郝玉才,女,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聚焦专注、精益求精是郝律师一贯的工作作风,珍惜每一份信任,不辜负每一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27 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