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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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履职致人损害,公司赔完后能否追偿?

作者:郝玉才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次举报
2026-02-06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5日,某商业银行员工李某民驾驶车辆,载同事王某,在执行公务(考察贷款)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民因违规变道,掉头,负事故主要责任。同事王某受伤后,将李某民与银行一同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李某民属履职行为,遂判决用人单位某商业银行赔偿王某各项损失94,088元。


       银行履行赔偿义务后,认为李某民在驾驶中存在重大过失,遂向其提起追偿权诉讼。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民作为驾驶员,在划有两条以上车道的道路上违规变道影响他车,导致事故发生且负主要责任,其过错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后 ,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职务行为产生的风险,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用人单位在管理、收益上处于优势地位,且员工的经济赔付能力相对有限。若全额赔偿,可能导致责任失衡,有失公平。故酌定李某民承担1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李某民向银行支付9408.8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本案判决在保障受害者权益的同时,也致力于构建公平、合理的职场责任体系。它既警示每一位劳动者必须恪尽职守,避免因自身重大过错给单位及他人造成损失,也提醒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完善管理,培训与保障机制来防范经营风险,而非简单地将所有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司法裁判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正通过这种精细化的利益衡量,努力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郝玉才,女,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聚焦专注、精益求精是郝律师一贯的工作作风,珍惜每一份信任,不辜负每一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27 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