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某经营部向某搬迁工程建设项目供应管件材料,累计供货金额100万元。该工程由某建筑公司总承包,某安装公司作为劳务分包方实际施工。供货过程中,某经营部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对账记录,确认剩余货款19万元未付。2025年,某经营部将某建筑公司及某安装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
审理过程中,某建筑公司辩称,2024年某安装公司起诉某建筑公司索要工程款时,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某安装公司外欠第三方的挂账未付款项(含某经营部货款)由某安装公司负责偿还”。此外,在某经营部另案起诉某建筑公司时,某建筑公司主张对涉案材料货款已达成调解,明确由某安装公司负责偿还,某经营部亦表示将对涉案材料货款“另行主张”(即另行向某安装公司主张),故某建筑公司不应承担涉案货款支付的责任。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在于买卖合同相对方的认定。尽管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曾参与对账,但从查明事实情况看,某经营部供应的管件材料全部用于某安装公司分包施工的工程标段,其供货、对账及发票交付行为均直接指向某安装公司。此前,某安装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在另案调解协议中明确涉案款项由某安装公司偿还,在某经营部另案起诉某建筑公司时,在某建筑公司表示案涉合同欠款应由某安装公司偿还的情况下,某经营部明确表示对该部分欠款“另行主张”,结合以上事实,法院认定某安装公司为案涉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向某经营部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
判决作出后,某安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在建筑行业“总承包+分包”的常见模式下,本案是一起极具代表性的买卖合同纠纷,其争议焦点清晰地指向了买卖合同的相对方认定问题。当某经营部满心期待收回19万元剩余货款时,却发现事情远非想象中简单。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曾参与对账,可在法院调解书中,却约定由某安装公司负责偿还外欠第三方(含某经营部)款项,而某经营部也表示“另行主张”。这一系列操作让案件变得错综复杂,究竟谁才是真正的付款责任主体,成为了本案的关键所在。
从表面上看,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似乎与这笔债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供货过程中,某经营部也确实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对账记录,确认了已收款和未收款金额。然而,深入探究交易全流程,便会发现隐藏在表象之下的实质。某经营部供应的管件材料全部用于某安装公司分包施工的工程标段,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关键事实。供货、对账及发票交付行为均直接指向某安装公司,这意味着某安装公司是这些材料的实际接收者和使用者,是直接从这笔交易中受益的一方。尽管某建筑公司参与了对账,但这并不能等同于它就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仅依据某一方的参与行为或者表面的关联,就轻易认定合同责任的归属。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通过对供货实际用途、发票收受确认等多方面证据的精准分析,准确认定某安装公司为案涉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这一认定过程,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中小供应商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可能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完善的签约流程,如果仅仅因为形式上的复杂账务关系,就让他们面临“维权无门”的困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法院通过精准认定实际交易主体,依法判定由直接受益方某安装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这不仅是对某经营部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更是对市场交易公平正义的切实维护。
此外,本案裁判还体现出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司法调解效力的尊重。在另案调解中,某安装公司与某建筑公司明确约定“外欠第三方(含某经营部)款项由某安装公司偿还”,即某安装公司承认其对涉案货款的付款责任,并且某经营部也明确表示将另行向某安装公司主张涉案货款,这是当事人通过另案调解达成的债务承担合意,也是某经营部对自己程序选择权的行使。法院尊重了这一合意和选择权,并通过本案裁判进一步强化了建筑行业分包采购中“谁受益、谁担责”的责任划分规则,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对于供应商来说,他们在交易中应当更加规范签约流程,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交易对象,及时留存供货凭证、签收记录、发票交付等全流程证据链。这不仅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环节。对于分包企业而言,要严格管理施工现场采购行为,谨慎处理代收货物等可能引发法律责任的行为。每一个决策和行为都可能产生法律后果,因此必须保持高度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而对于总承包方来说,在涉及第三方债务的调解中,要清晰界定责任范围,避免因责任转嫁约定不明引发连锁纠纷。只有各方都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有序、健康的市场交易环境。
郝玉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