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女,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张某某之子),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哈尔滨市某某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
法定代表人李涛,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男,1969年1月27日生,汉族,系该局法规科科长,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某,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某2,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第三人刘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扬,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哈尔滨市某某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黄刚、刘某某不服房屋转移登记行为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原告的撤回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