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武汉某豆制品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芬,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农贸公司。
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刻腾退房屋;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暂计324000元,租金损失并计至被告实际搬出原告厂房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企业工业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厂房,租用面积3200㎡,租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月租金为32000元/月,租金每三年递增10%,并约定双方一旦签订合同,被告应向与原告支付三个月租金和一个月押金共计128000元。原告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仅支付了60000元。2017年5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支付租金。2017年5月28日,被告负责人曹某通过短信回复原告,要求诉讼解决。原告已经有11个月的租金损失共计352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8000元租金,被告还应向原告赔偿租金损失暂计32400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特起诉。
被告辩称:我方同意解除合同,且已经被对方赶出来了,不存在腾退,目前只有两台办公桌和两个柜子在租赁的厂房。我方不存在拖欠租金,原告实际交付1200㎡的厂房,且存在9处漏水,导致我方的装修损坏,我方会另行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企业工业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3200㎡的厂房,租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租金每月32000元,押金一个月、租金三个月共计128000元。原告将约定的厂房交付被告,被告支付款项60000元。2017年5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支付欠付租金。2017年5月28日,被告负责人曹某向原告表示要求其尽快起诉,并表示要求原告退还租赁费及赔偿损失共计300000元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中,原告称被告所支付的60000元款项中有押金32000元,此款不应退还。原告确认被告已于2017年10月20日腾退了房屋,租金亦计算至腾退之日止。
本院认为:案涉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被告当庭表示愿意解除合同,故租赁合同于原告起诉之日(2017年6月9日)解除。合同解除之后被告应腾退厂房,现被告已于2017年10月20日腾退了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实际租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20日,租金共计469333元,被告支付60000元,还需支付409333元。原告所主张的“押金32000元不应退还”的意见,没有证据证实该款项是押金,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实际交付的厂房面积只有1200㎡,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提出的厂房9处漏水导致装修损坏问题,主张另行诉讼,故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企业工业厂房租赁合同》于2017年6月9日解除;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的租金损失40933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7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武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