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商标使用的禁止性行为主要包含四种类型: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商标使用禁用标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具体规定如下:
一、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国知发办函字〔2022〕54号)第一条规定:“更加聚焦人民群众关切和社会舆论关注,按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若干情形,强化整治以“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为突出表现的商标恶意囤积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重点打击下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典型违法行为:
(一)恶意抢注与党的重要会议、重要理论、科学论断、政治论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二)恶意抢注与国家战略、国家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要赛事、重要展会、重大考古发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三)恶意抢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特有词汇的;
(四)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的;
(五)商标注册申请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
(六)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的;
(七)大量申请注册与公共文化资源、行政区划名称、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八)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九)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十)其他对我国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影响的。”
二、商标使用禁用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四、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鉴于以上禁止性规定,为降低商标使用风险,建议企业以上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依据,对自身经营过程中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充分评估相应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针对性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汇编:杨红律师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知识产权专业复合型人才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
专利代理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