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商标撤三?
我国商标法第49条2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条所规定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即我们俗称的“撤三”。其立法目的在于撤销闲置商标,将其重新放回公有领域,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商标被提撤三如何应对?
通常情况下,一旦商标被提撤三,商标局会下达《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给权利人。商标权人收到该通知后,如果想要保住商标则要进行答辩,并于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系争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三年期间,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有效商业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果期满没有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商标局将撤销该注册商标。
没有实际使用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3款规定,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仅是公布商标注册信息、声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认定为商标使用。
商标维持注册要求商标权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而非为了维持商标的存续而进行的象征性、偶发性的使用,商标的使用需要具有一定的连贯性、持续性。这一要求让实践中“撤三”案件对证据的审查非常严格。仅为维持注册商标的存在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不构成商标的实际使用。
除此之外,《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还规定了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与仅作为赠品使用等也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三、如何收集使用证据?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使用证据应当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被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用以证明使用的证据材料应符合: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关于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材料,如合同、发票、产品实物、或者广告宣传、销售推广、媒体报道、荣誉奖项等。建议企业平时对使用证据的原件、复印件/电子件的收集、管理、借阅、利用等规则进行清晰明确规定。对于容易灭失的证据(如多部门反复多次调阅的证据原件等),企业可借助时间戳固证、公证等手段,做好证据留存。
提交上述证据时,需要将这些证据整理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商标使用的事实,继而维持注册商标权的有效。对于使用证据的认定,商标局通常会采取严格的判定标准,撤销不被使用的闲置商标,为他人积极利用有效的商标资源清除障碍,从而实现立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