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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败诉点可怕的表见代理

发布者:高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经销代理 |869人看过

在公司日常运营中,有一种行为是公司难以破解并会给公司带来难以预估的损失的,这就是“表见代理”。

一、什么是表见代理

1、从法律上来说: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情况。

构成要件:其一,行为人并无代理权。其二,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象。其三,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举案例说明:

2004年2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将原圆形合同专用章更换成方形合同专用章。但由于工作疏忽,当时未登记收回或销毁,由李某保管。两个月后,李某辞职。不久前,甲公司收到一份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才知道李某用甲公司作废公章,同一家商场订立了购销合同,李某在收到商场30万元的定金后,下落不明。商场遂以违约为由,要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这里,李某的行为就是“表见代理”。

二、那么表见代理可怕在哪呢?

“表见代理”的危害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被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前面所举的的例子,虽然李某没有代理权,但甲公司在更换合同专用章后,却并未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收回或销毁,说明该合同专用章对外仍具有法律效力。加之甲公司对该印签未妥善保管,表明甲公司存在明显过错。而商场并不知内情,当然有理由相信手持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专用章的李某具有代理权,所订合同当然有效,故甲公司应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

三、如何预防表见代理

1、建立防范意识,单位管理者的脑中要有一个意识就是:公司高管的签字就是公章,就是企业的印鉴,要像管理印鉴一样管理他们的签字。

2、公司高管的岗位职责必须明确且公示并单位有留底,对于单独事项的特别授权,必须授权权限清晰明确。授权期限清楚,期限完毕后授权书收回。

3、在如何防范盗盖公章时我做了如下表述:

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公司内部人员的任何异动,包括升降职,升降薪,岗位变动,收入证明,离职证明,解除通知,制度颁布。均需盖有印章及法人代表签字才发生效力,否则无效。然后该制度公示,也就是只有法人代表签字才有效力,把权限收归法人代表。

4、企业让员工事先书写声明:凡涉及本人及关系人权利义务的文件,均需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方为有效。也是把权利收归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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