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某于201X年12月份到福州XX有限公司从事产品促销工作。201X年12月26日晚8:30左右黄某某在A商城进行福州XX有限公司产品的促销工作,在整理货物时不慎摔倒,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其伤情诊断为右三踝骨折,期间行右三踝钢板内固定术,花费医疗费17000多元。事故发生后,福州XX有限公司只是赔偿给黄某某保险公司理赔的医疗费。黄某某收到款项后,与公司就其受伤的其他损失达不成协议。后黄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因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黄某某委托王蒋清律师为其代理人,代为处理黄某某与福州xx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诉讼,代为处理黄某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黄某某与福州XX有限公司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
【律师办案经过】
接受黄某某的委托后,王蒋清律师指导黄某某收集本案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据,之后向福州XX有限公司住所地的福州市马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黄某某的仲裁请求。但福州XX有限公司不服,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福州XX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福州XX有限公司在15天上诉期过了后没有上诉,判决生效。之后王蒋清律师协助黄某某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黄某某受伤认定为工伤且被评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八级。之后王蒋清律师代理黄某某向黄某某受伤所在地的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开庭后在仲裁委员会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方案,黄某某获得其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律师评析】
在工伤理赔案件中,需要先申请工伤认定。而提供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往往决定了工伤认定申请是否会被受理。因此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有意识收集劳动合同、盖章的工作证、社医保缴费记录、盖章的工资单、以及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或者间接关系。在本案中,黄某某在理赔时保留了保险公司出具的记载了黄某某与福州XX有限公司信息的理赔信息,对于确认黄某某与福州XX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