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8日11时0分许,程某驾驶福建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闽A42XXX号小型轿车沿湖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湖东路湖东支路口时,闽A42XXX轿车车头右侧与同向行驶的林某驾驶的晋安S59XX号电动自行车左侧车身后补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3年11月21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当事人程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2、当事人林某不负本事故责任。”林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稳定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之后林某与程某及其保险公司沟通赔偿事情,双方争议点在于林某是农村村民,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进行理赔;以及是否需要赔偿林某的两个年幼的孩子和超过60周岁的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双方私下调解失败。
【律师介入】
林某找到王蒋清律师,通过了解案情以及林某的证据材料,律师发现林某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自己和孩子在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在律师协助下林某搜集了一系列证据组成证据链来证实他们应视为“城镇居民”,相关的赔偿项目应按照城镇标准来计算。在一审诉讼中,一审法院支持了林某应视为“城镇居民”的观点,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但一审法院未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后,王蒋清律师协助林某上诉,王蒋清律师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伤残”的定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角度出发,阐述了林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就是属于丧失劳动能力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支付的条件,二审法院应支持林某主张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判决】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改判支持林某主张的两个孩子及其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7095.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