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X年11月某天,被害人黄某、陈某、王某、周某、康某等八人在某会所205包厢喝酒,关某等四人也在该会所208包厢喝酒。被害人黄某称被208包厢的人骂了,便与同伴陈某、王某等人到208包厢闹事并殴打关某等人,后被会所工作人员劝离。之后关某来到停车场轿车内取出一把折叠刀放在身上去找会所工作人员讨要说法。而黄某某等人以为关某等人逗留停车场以为是要打架,就纠集了同伴来到停车场准备打架。虽然会所工作人员以及同伴康某等人进行阻拦双方人员打架,但没有成功,双方人员互殴,而阻拦的康某等人也加入打架过程中。关某用所持的刀具捅伤黄某致其死亡、致王某和周某重伤。案发后,康某等人向公安投案。之后康某的家人委托王蒋清律师作为康某的辩护人,参与了康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公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诉讼阶段的刑事诉讼活动。辩护律师从康某投案自首、曾试图阻止双方人员打架、康某在案件中的情节以及康某事后抢救伤者等角度出发证明康某的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让法院从轻处罚。某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判处康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与其他同案人员相比,康某被判处的量刑是最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