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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帮子女买房,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款?

作者:齐文军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79次举报


作者:四时律师      来源: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

父母出资帮子女买房,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款?

初次看到该问题,相信很多人都拿不定主意。就让我们先带着问题走进一真实案例,感受下实务中的判决:

案例

基本案情:原告罗某与被告罗某1系父子,被告罗某1与被告陈某系夫妻。为帮助被告罗某1与被告陈某购买并装修房屋,原告罗某支付了款项共计435,349元。因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二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被告陈某辩称:对原告为二被告购房装修支付了435,349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该款系原告自愿赠与二被告。

争议焦点:原告罗某为被告罗某1、陈某出资购房及装修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是借贷还是赠与。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子女成年,父母已经完成养育义务。在成年后子女还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于法理与情理皆为不容。故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并非天经地义,并非法定之义务,不能当然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对原告主张二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性质上属于借款还是赠与款。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前提应首先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涉及父母出资行为性质认定为赠与的问题。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二款之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二)》”)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评析

针对该问题,大部分子女会倾向于:父母出资帮子女买房,应认定为赠与。此种赠与是建立在血缘、姻亲关系上而成立,往往带有很强的身份色彩,父母出于为了让自己子女生活更好的目的将自己的部分财产赠与给子女作为对子女买房的资助,是赠与合同关系。且婚房的赠与符合我国国情,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大部分父母也会持该观点。但当双方因分歧引发纠纷,诉至法院,对簿公堂,法院的审理判决则并非如此。各地法院倾向判决也已非常明确: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笔者同法院持一致意见,在此做简要评析如下:

其一,首先应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涉及父母出资行为性质认定为赠与或借款的问题。

其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应当理解为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款已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其并不解决父母向子女转账的款项是赠与还是借款的问题,并不能由该条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买房屋,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转账即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赠与本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其三,从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将父母出资一般认定为理所应当的赠与。父母对自己的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该义务到子女成年后即已完成,子女成年后应当独立生活,应感念、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父母对子女成年后的关爱照顾,并非是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该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亦应当承担返还义务。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返还,乃父母自愿处理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

其四,从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分析。结合上述《民诉法解释(二)》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在父母作为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子女作为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对赠与事实的认定要达到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

以下分享几则司法判例,希望大家通过裁判要旨对法院就该问题的认定判决有更深的理解。

司法判例裁判要旨

【(2017)吉0192民初695号】在穆某冷某与李某冷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二原告系被告冷某的父母,被告李某的公婆。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上述出资的性质是二原告向二被告提供的借款还是二原告对二被告的赠与。就此问题,本院认为:为子女出资购房并非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并不当然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也有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是帮助儿女解决暂时的经济困境。儿女向父母借款而不出具借条在现实生活中亦较为普遍,结合中国社会传统习俗考虑,二原告出资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符合当时情境和情理,不能因当时未出具借条就当然认定二原告出资性质为对二被告的赠与,亦不能以案涉借条系被告冷某在多年后出具而否认存在借款事实。

【(2017)京03民终9865号】在左某申某与秦某申某1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要解决的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问题,该条款适用的条件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该条款并不解决父母向子女转账的款项是赠与还是借款的问题,并不能由该条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买房屋,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转账即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

【(2018)津01民终469号】在黄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1(刘某父亲)为购买房屋所支出1262330.83元款项系向刘某、黄某的赠与款还是向刘某、黄某提供的借贷款。刘某、黄某结婚时,工作时间不长,工资不高,尚无经济基础可言,刘某1将自有房屋交予刘某、黄某居住使用,系父母对子女的临时性帮助,现黄某主张该房屋系刘某1对刘某、黄某的赠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黄某的上述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刘某、黄某因婚生女上学购买学区房,因参加工作时间不长,经济条件有限,加之现今高房价的影响,刘某1帮助出资购房虽属人之常情,黄某不能认为父母出资购房是天经地义的,应该知道刘某1作为父母没有责任在刘某成年之后继续无条件付出,这是为法律所不能支持的。因此在刘某1出资之时没有明确表示出资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刘某1基于父母子女之情向刘某、黄某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是帮助刘某、黄某渡过经济困难的时期,作为子女理应承担偿还的义务,至于刘某1选择是否向刘某、黄某主张是刘某1行使或者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齐文军,河南南阳人,现为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经济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