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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屋中的法律关系分析及损害赔偿承担

作者:齐文军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26次举报

农村自建房屋中的法律关系分析及损害赔偿承担

 

农村自建房过程中,对房主与建房者在建房过程中出现的人身损害,房主与建房者一般应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对建房者内部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雇佣或合伙等法律关系,根据责任各方过错责任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一、案情经过

胡兴才2015年10月在钟鸣联丰安置点建造两层住宅,2015年10月17日,胡兴才(甲方)与王伦启(乙方)签订了建房协议书,协议约定:一、承包方式:1、木工、瓦工从正负零(即地平面)以上按每平方米180元,正负零以下由甲方点工完成,每个大工按200元一天计算;2、木工所有材料除正负零以下由乙方提供;3、瓦工包清工提供机械,其余材料由甲方提供。协议另外约定了付款方式、安全责任、工程质量等内容。

王伦启因系木工,在协议签订后,将瓦工工程部分转包给了慈龙会,慈龙会与董兆叶均系瓦工,二人过去一直合伙承包农村自建房瓦工工程,慈龙会在王伦启处转包了瓦工工程后,再次与董兆叶合伙共同对胡兴才自建房进行施工。2016年1月20日,董兆叶在操作吊机过程中从二楼摔下受伤,2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董兆叶家属认为,董兆叶是为胡兴才、王伦启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死亡,两人对董兆叶的死亡负有赔偿责任,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被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738929.7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胡兴才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追加慈龙会为本案的被告,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准许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法院裁判

在被告胡兴才家自建房建造中,胡兴才与王伦启签订了木工和瓦工承包协议,胡兴才与王伦启系承揽关系,王伦启将瓦工工程分包给慈龙会,王伦启与慈龙会系分包关系,慈龙会此后又与董兆叶合伙对胡兴才自建房瓦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董兆叶与慈龙会系个人合伙关系,与胡兴才、王伦启无承包关系,也不属于雇佣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建筑法,农民可以将自建低层住宅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人。因此,胡兴才将自建低层住宅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王伦启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与王伦启签订的建房协议合法有效。

因董兆叶与慈龙会系合伙关系,其是为合伙人共同利益在从事合伙事务中受到伤害的,根据个人合伙的性质特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的相关规定,尽管慈龙会在本次事故中对董兆叶的损害没有过错,但董兆叶是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而受到伤害,因此慈龙会作为合伙人,有责任就原告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被告胡兴才作为自建房的房主,在将自建房承包给他人建造后,虽然对董兆叶在施工中受伤死亡也没有过错,但董兆叶也是为胡兴才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遭受损害的,胡兴才作为利益接受人,可以对董兆叶的损害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董兆叶在施工过程中明知高处操作吊机存在安全隐患,在思想上未引起重视,自身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其摔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失,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原告的损失总额为386336.61元,对原告的上述损失,由被告慈龙会承担35%,即135217.80元,由被告胡兴才承担15%,即57950元。

三、法律评析

1、胡兴才与王伦启存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劳动报酬的合同。

被告胡兴才同被告王伦启签订了建房协议书,将自建房屋工程发包给被告王伦启,两人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被告王伦启又将房屋瓦工工程转包给慈龙会,两人之间存在分包关系。

2、董兆叶与被告慈龙会之间存在合伙法律关系

个人合伙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并参与盈余分配的合同。对于合伙的意义,重点在于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董兆叶生前系瓦工,与被告慈龙会一直合伙承包农村自建房瓦工工程。在本案中,慈龙会、董兆叶在合伙承包过程中,雇请了一批瓦工进行施工,董兆叶负责瓦工工时记账,记账账本现仍在董兆叶家。

因此,董兆叶与被告慈龙会属于合伙关系,不属于雇佣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慈龙会担35%的责任,被告胡兴才承担15%的责任,董兆叶自行承担50%的责任,符合我国的过错归责原则和公平原则。尤其在现如今农村建房过程中,农民利用宅基地修建自用房屋的情况比较普遍,建房户与承包方一般为个人,工程量总体偏小,工作要求相对简单,由于这种工程量、建设规模以及村民参与修建的方式上的差异就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例如承揽、雇佣及合伙等纷繁的法律关系,很容易造成困扰。本案对在建房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捋清各种法律关系,确定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齐文军,河南南阳人,现为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经济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