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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小黄车单方在用户注册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的效力值得商榷

作者:齐文军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84次举报

自今年5月份以来ofo小黄车悄然取消南昌等20座城市的信用免押金服务,仅仅保留上海、杭州、广州、深圳、厦门5座城市的免押金服务。6月份,ofo小黄车更进一步取消了在上海、杭州、深圳、广州和厦门五城的信用免押服务,这意味着ofo小黄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免押金。消费者要想继续使用ofo小黄车,则需要重新交199元的押金或者选择95元买优惠包可全国免押的“优惠政策”,但是不少在免押金时代买了月卡的消费者必须要重新交押金才能使用。ofo小黄车这样的举措,引起网友纷纷吐槽,不少网友想要退回月卡中未使用的余额,却发现ofo小黄车注册用户协议中的“霸王条款”:有争议要起诉?先交10000块钱!那么ofo小黄车注册用户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呢?本律师结合具体案例对其进行法律分析:

一、案例分析

据海淀法院网消息,原告陈先生诉称,2018年4月20日,其扫码开了一辆ofo小黄车,在推车的过程中发现自行车已损坏且不能骑行后,其立即关闭车锁,整个过程花费时间0分钟,但ofo小黄车依然收取其1元费用。2018年5月5日和2018年5月6日,其又遭遇了同样的情形。陈先生后将ofo小黄车的运营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其所支出的3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理了此案,裁定驳回了陈先生的起诉。

审理过程中,拜克洛克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用户注册协议,其中第15条显示,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通过用户注册协议已经与拜克洛克公司达成了协议,约定双方所生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陈先生的起诉。现陈先生尚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二、ofo小黄车单方在用户注册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ofo小黄车运营商拜克洛克公司在用户注册协议第15条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在北京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那么为什么用户和ofo小黄车的争议要到这个委员会进行仲裁呢?《北京日报》记者调查之后发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最低费用为10000元人民币!普通的消费为了要退回月卡中的十几二十几元,要到数百甚至数千公里外的北京进行仲裁,还要先垫付10000元的仲裁费,消费者维权成本如此之高,难怪不少ofo小黄车用户吐槽自认倒霉了。

上述案例中,消费者必须先注册用户协议,然后才能使用共享单车,该用户注册协议是由ofo小黄车的运营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一种格式合同。用户协议中虽注明了“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在北京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因手机APP注册时并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协议管辖条款;又因协议管辖条款作出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诉讼负担,故该用户协议关于管辖的仲裁条款无效。

首先,ofo小黄车仅在APP中以极小的文字链接方式列明管辖协议的条款,使消费者(注册人)难以注意到该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故不能认定ofo小黄车运营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并明确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册人)注意。

其次,该协议管辖条款严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在管辖方面的负担。因为对广大消费者而言,该格式条款实际上加重了其维权成本,导致消费者的诉讼权利无法正常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故本律师认为:本案中关于争议管辖的仲裁条款应视为对消费者(注册人)无效的格式条款。

本案涉及的是网络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上述案例中,原告陈先生使用共享单车的地区和接收退款地均为北京市海淀区,因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理,如果因为ofo小黄车退款问题发生争议,消费者完全可以在本地法院进行诉讼。

齐文军,河南南阳人,现为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经济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