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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某中学暴力销毁没收的学生手机引发的法律思考

作者:齐文军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9次举报

请不要以爱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

——南阳市某中学暴力销毁没收的学生手机引发的法律思考

近日,来自梨视频的一段视频引发网友关注。10月8日,河南南阳,某中学举行手机销毁大会,几十部从学生没收来的手机被扔进水桶,用锤子猛砸砸烂。学校工作人员说,他们也是没办法,带手机到学校不交给老师,一旦被发现就要销毁:“家长都很配合,一切都是为学生好。”

对此,引起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巨大争议:

1、有学生说,目前信息发达,他们在学习知识的同时,也需要了解外界的东西,手机是他们达成这些目的必要工具。学校不分情况,采用暴力手段“一刀切”没收销毁手机,使他们很受伤。

2、有家长赞同学校的做法,认为:中学生正是储存知识的黄金季节,天天握着手机上网,自然就分散精力,学习成绩难以提高;也有家长持反对意见,认为:学校的作法不妥,给孩子配备手机,就是方便与家长联系,出于孩子安全因素考虑,而且一部手机相当于家长一个月工资了,不通知家长就随意损毁,不合情理。

3、一位高中校长说,青少年自制力差,手机对孩子们影响太大,占用学生们的学习时间,伤害学生们的眼睛,但是“想砸也不能砸,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还是以教育为主,不厌其烦地向学生说手机的不利影响,引导他们把时间和精力放在学习上。”

4、有法律人士表示,学校砸毁手机的做法并不可取,学生及家长有权要求学校就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类似的禁止性规定表明学生不能将手机带入校园,而且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手机作为学生的私人财物,学校没有权力将其毁坏。”

暂且不论彼此争论是否有道理,本次事件中涉及以下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学校制定的关于没收手机并销毁的规定的是否合法?

学生的手机属于合法私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属于公权力范畴,法律并未赋予学校这种强制权力,学校也不能以制定制度或同学生家长签订协议的方式,取得这种权力。即便是没收行政行为,我国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相对人有权要求听证、申请复议及进行诉讼等救济的权利,而学校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制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校规必然是不合法的。

二、如果家长配合或者同意,学校就可以随意没收、销毁学生的手机吗?

不论是学生自己购买的手机或者是第三人赠予的手机,其权属当然归学生所有,学生享有对手机的处置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即便是家长也没有权利随意处置学生个人财产,学校更不能因此而获得授权。因此,学校未经学生同意许可,没收、销毁学生手机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三、学校单方面销毁没收学生的手机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

我国相关法律对公民私人财产有明确保护规定。学生的手机是学生通过自己合法的购买或者是第三人的合法赠予等合法途径获得的动产,因此学生手机是学生个人的私有财产,学校没有权力处置学生的私人财产的,而学校老师砸毁学生手机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坏了学生手机的效用,是对学生财物的严重侵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学校没收并销毁学生手机的行为侵犯了学生对手机的所有权,依法应当赔偿,学生或者家长可以就此事同学校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损失。

2、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视频显示,此次被学校工作人员销毁的手机多达十几部,每部手机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数量和金额方面很可能达到了上述立案标准,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学校教育管理手段反思

教育不能以暴制暴,教育在于通过正面的引导让学生自己认识到自己沉迷手机的严重性,而不在于采用暴力违法手段销毁手机。中学生在校使用手机一直是困扰学校管理的一大难题,但是并不是无法妥善解决,广州一中在这方面的作法就值得我们学习:根据该校的手机管理办法,学校高中部的2000多名学生若携带手机进入校园,每逢周日晚上都会把它统一地存放到“手机保管室”里,直到周五放学才会领回来。这个“手机管理室”隐藏在宿舍区一个并不起眼的位置,并装有“警报”装置,写着班别的保险箱一字排开。该校学生处贺主任介绍说:“每到星期天晚上,我们就把保险箱搬到课室门口,学生跟班干部登记后,就把手机装在专用的袋子里,然后放进保险箱。当带回来的手机统一放进保险箱后,再由两名班干部各持一把钥匙把箱子上的锁锁上,贴上封条后由宿管送去手机保管室,进行全封闭管理。”由于这样的做法曾征询学生意见,所以得到绝大部分学生的认同和支持。

针对青少年学生的教育管理,我们教育机构应当更多一些耐心、爱心和关心,少一些粗暴和野蛮。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也不应该成为空的口号,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使教育真正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用“真善美”塑造人的灵魂。

教育,不应该一砸了之。


齐文军,河南南阳人,现为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经济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