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文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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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广州市共享单车侵权第一案看侵权责任的承担

作者:齐文军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0次举报

   共享单车因其低碳、廉价、即走即停的便利让很多人爱上了这种绿色出行。但是随着共享单车的增多,共享单车骑行中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也不断出现。那么,当共享单车骑行中造成人身损害后,该如何划分责任?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关系到共享单车公司和消费者贴身利益的事情。下面笔者由广州市共享单车侵权第一案来分享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4日,陈某某骑行某品牌共享单车时因刹车失灵发生事故,导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因与共享单车公司协商无果,陈某某遂以该共享单车公司侵害其健康权为由起诉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其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2000余元。该案于2017年6月1日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此案是广州市共享单车侵权第一案。
  原告陈某某诉称,2017年3月4日下午,其通过手机APP租用了由被告运营的共享单车,在骑行至某下坡路段时因减速刹车装置完全失灵,导致无法进行有效制动,其为避免在高速下行时遭受伤害,试图转入平路以减缓超速,却因车速过快,导致其在行驶上人行道后翻转,连人带车撞倒在地,造成身体损伤。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必要检查维护义务,涉案单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被告代理人辩称,该公司的共享单车均符合国家有关自行车的安全标准,公司日常中有对共享单车的检查维修,进行科学管理,且根据涉案共享单车当天使用情况看,车辆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认为不能以车辆受损后的现状来判定车辆在交付原告使用时的状况。
 法律分析:
  1.共享单车企业提供的车辆不符合安全标准、没有尽到及时维护义务,从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共享单车企业作为出租方,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尽到审慎管理及维护保养的义务。同时应当向单车的租用者针对租车的注意事项、安全骑行事项等进行告知与提醒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共享单车消费者自身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当减轻侵权者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温馨建议:
  为避免或者减少共享单车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减轻各自的责任,笔者建议共享单车双方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共享单车公司要加强对共享单车的日常检查与维修,确保共享单车具备安全的运营条件。
  2.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前,也应对车辆的状况进行简单检查,尽量避免使用有安全隐患的共享单车。
  3.共享单车公司应当为共享单车购买责任保险,如果用户在使用单车时,因为单车本身的质量原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废,或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经过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和鉴定后,将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齐文军,河南南阳人,现为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经济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