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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解析

发布者:杜荷丹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12205人看过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的相关解析。

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所指需要人带领,是因为“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来担任,对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所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时候,才由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就是第六十四条中所指的“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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