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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寿保险法律条款的解析及对保险公司个别解析的纠正

发布者:杜荷丹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保险理赔 |11073人看过

一、人寿保险单不纳入破产债权涉及到的法律条文有: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法条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企业基本类型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合伙企业又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自己购买的人寿保险单属于股东个人财产,不属于对公司的出资,因为股东并不以个人财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即使公司破产,需要申报公司债权,根本不涉及拿股东的人寿保险单即个人财产做为债权申报的问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人寿保险单虽然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属于专属于自身的财产也就是《合同法》中提到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以结合《合同法》的规定,人寿保险单的受益保险金不得用于抵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均以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人寿保险单仍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属于专属于自身的财产也就是《合同法》中提到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以结合《合同法》的规定,人寿保险单的受益保险金不得用于抵合伙企业的债务。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与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一样。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不以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也不涉及用有限合伙人的人寿保险单即个人财产去抵债的问题。

二、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

《保险法》24条

三、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保险法》61条

以上提供信息均与人寿保险无关。

四、不需要纳税,但不能随意质押的说法不合理。人寿保险单可以质押贷款,一般为保单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到八十。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法条解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第五项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因此不征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人寿保险赔款是否征收遗产税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法条解析:我国目前并无实施的遗产税现行法律,相关报道的《遗产税草案》涉及的相关问题也尚在讨论之中,并未公布于实施。所以我国目前并不征收遗产税,至于我们通常所说的继承房产要征收税,其实并非遗产税,只是要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所需要要交的过户费等。

即使征收遗产税相关法律出台后,征收遗产税也只能是对遗产来征收税,也就是说只有保险赔款做为遗产时,才能征收遗产税。根据《民法》和《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赔款能否列入被保险人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或虽指定了受益人,但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身故,或丧失、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和征收遗产税;指定了受益人的,由指定受益人享有,不计入被保险人的遗产总额,不征收遗产税,不须用来清偿债务。

六、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破产解散说法不正确,是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但是如果保险公司需要破产,《保险法》和《公司法》都有规定,可以破产。但到今天为止,因严格的破产解散程序及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还没有发生保险公司破产。

《保险法》89条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解析:根据《保险法》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解散作出严格限制,主要考虑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具有长期性,如果允许这类公司随意解散,会直接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是公司的分立、合并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时,应当依法事先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而且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因此,保险公司的分立、合并一般不会给被保险人带来损害。所以保险法允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分立或合并的情况下解散,就是出于保护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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