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有三个子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1985年,郭某与郭甲、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出约定:“1.郭甲扶养母亲,郭乙扶养父亲。2.父母60岁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后每人每月给10元。”郭某于2010年去世并由郭乙安葬,后张某独自生活。2014年,张某将三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随郭乙生活,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分别给付赡养费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律师提示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子女不能通过协议解除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妨碍父母在必要时重新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结合本案,在正常情况下,法律并不禁止亲子之间签订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协议,但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或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的,其他子女就无法免除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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