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增坤律师
周增坤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6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潍坊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应追溯哪些赔偿责任——交通肇事罪索赔

发布者:周增坤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1日 5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系被害人之丈夫)王某2(系被害人之长子)王某3(系被害人之次子)王某4(系被害人之长女)王某5(系被害人之次女)

以上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周增坤,山东国宗(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纪XX,住山东省莒南县。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理人陈XX,系该公司职工。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坊检一部刑诉〔202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案件背景

2019年1月14日18时12分许,被告人纪XX驾驶鲁Q×××××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黄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坊子区禹家车埠村处时,撞到沿黄景路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6,致王某6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王某6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检验,王某6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认定:被告人纪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

(一)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纪XX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二)肇事车辆鲁Q×××××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中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12月22日到2019年12月21日;并在中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100万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8年12月17日到2019年12月16日。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

(三)由于被告人纪XX的犯罪行为造成王某6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4886.6元、死亡赔偿金211645元(42329元×5年)、丧葬费37562元、交通费5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043.64元(按城镇居民标准115.96元/天×3人×3天),以上共计255637.24元。

(四)被告人纪XX已赔偿被害人王某6近亲属精神抚慰金7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刑事部分的事实,被告人纪XX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纪XX基本情况、档案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车辆保险单、谅解书、前科证明;证人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纪X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民事部分的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证复印件、潍坊市坊子区黄旗堡街道办事处前车埠村委会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被告人的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潍坊市坊子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门诊收费票据、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尸检报告、销户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XX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纪XX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纪XX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精神抚慰金,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民事部分,由于被告人纪X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纪XX依法应予赔偿。因肇事车辆在中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因此被告人纪XX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主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因被害人死亡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4886.6元、死亡赔偿金211645元、丧葬费37562元、交通费5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043.64元,以上共计255637.2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中的医疗费4886.6元及死亡赔偿金中的110000元,共计114886.6元,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损失共计140750.64元,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因被告人纪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本案案情,由纪XX承担90%的赔偿责任为宜,计款126675.58元。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1488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26675.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人纪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周增坤,男,1967年出生,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1990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及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取得律师执业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国宗(安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