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增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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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成功辩护获得双重赔偿金

发布者:周增坤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6日 11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A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增坤,山东国宗(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潍坊A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4民初5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上诉请求: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4民初566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按照被上诉人事发前十二个月实际平均工资5006.88元为标准计算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按照安丘市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2547元计算。

XX未作答辩。

A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认定A公司向王X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数额为2292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07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564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XX2015年2月到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2月26日至2017年2月25日。期间A公司未为王XX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5月15日,王XX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7年4月30日,经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4月30日,经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王XX出院后一直未到A公司工作。王XX受伤后入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69859.62元。事故发生后,王XX曾诉至法院,要求王国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简称中华联合潍坊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8723.37元。2016年7月28日,法院判决中华联合潍坊支公司赔偿王XX医疗费10000元,王国磊赔偿王XX医疗费35915.77元。2018年王XX向安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10月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安劳人仲案字[2018]第280号裁决书,裁决:1、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A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XX医疗费差额23943.8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61.9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432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9312元,共计178749.76元。A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综上,王XX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45061.92元(5006.88元×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为37079元(5297元/月×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63564元(5297元/月×12个月)。因A公司未为王XX缴纳工伤保险,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应由用人单位即A公司承担。王XX主张的加班工资、生活费、鉴定检查费、复印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王XX要求A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该请求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不予审理。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XX与原告潍坊A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原告潍坊A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XX医疗费23943.8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61.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56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07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潍坊A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A公司虽主张应按照王XX受伤前12个月安丘市职工的平均月缴费工资2547元为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因上诉人并未为王XX投保社会保险,故从公平合理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对王XX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以参照事发前十二个月其个人实际月平均工资5006.88元为基数计算,一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增坤,男,1967年出生,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1990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及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取得律师执业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国宗(安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