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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XX与张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鲁宗英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3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邱XX、秦XX与被上诉人张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0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张XX的岳父陈XX作为其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于2014年3月1日与邱XX、秦X签订的本案《租房协议》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是多长,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随时请求解除该《租房协议》,现在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其《租房协议》虽然无异议,但一审判决“解除邱XX、秦X与张XX于2014年3月1日签订的《租房协议》”后没有对承租人邱XX、秦X在承租期间添附于涉案房屋内不能拆走的装修财产有多少进行审查确认和处理,也没有对邱XX、秦X在承租期间是否对出租人张XX原已装修的房屋部分进行了损坏作出判断,更没有对邱XX、秦X在承租期间添附于涉案房屋上面的临时建筑物及财产进行确认和处理;而一审判决解除本案《租房协议》后只是判决“张XX于邱XX、秦X交还租赁房屋之日起2日内返还邱XX、秦X的房屋租金”,没有对解除《租房协议》后应当一并解决的其他财产争议处理完,属于对该案的部分基本事实没有审查清楚,依法应予撤销。
张XX作为本案涉案房屋的出租人虽然可以随时请求解除该案《租房协议》,但张XX的岳父陈XX等人以堵门等方式要求邱XX、秦X交还租赁房屋的事实存在,其采取的方式、方法不当,直接引起本案纠纷的发生,张XX作为该涉案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对本案《租房协议》解除后的房屋租金损失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邱XX、秦X在明知双方已经对租赁房屋产生争议没有营业的情况下,还大量购买货物存放于租赁房屋内,对其自身存在的货物损失等仍然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在解除本案《租房协议》的同时应当对张XX与邱XX、秦X双方的损失重新审查清楚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另行依法妥善处理。
本案《租房协议》虽然约定:水电气由邱XX、秦X自行解决,所安水电气设施若不续租,邱XX、秦X不能撤除,水电气户头必须以张XX户头名安装为准,所发生的费用由邱XX、秦X负责……。但该《租房协议》又没有明确约定“安装水电气的费用由邱XX、秦X承担”。而邱XX客观上又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安装的天然气,支付了费用24511元。在判决解除本案《租房协议》时也应当对该费用由谁承担和是否更换户头名称等问题依法作出处理。
鉴于该案在二审诉讼中出现了部分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该案的部分基本事实不清,划分责任不当,依法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0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邱XX、秦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7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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