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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XX公司等与北京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晓梅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3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滦县XX等与北京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民终7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滦县XX,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A,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A,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滦县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公司、原审被告A、原审被告B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XX0108民初45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滦县XX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滦县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滦县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398元,减半收取17699元,由上诉人滦县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占山
审 判 员 王 晴
审 判 员 杨 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苑 珊
书 记 员 亢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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