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梅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A诉B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者:刘晓梅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5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诉B离婚纠纷一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朝民初字第62723号 原告赵×, 被告A, 法定代理人Ax1,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以下称原告)与被告B(以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A、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8月17日育有一子殷x2,被告婚后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收入很低,无力抚养婚生子殷x2,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殷x2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被告没有家庭暴力行为,婚生子A可以由被告抚养,但是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8月17日育有一子殷x2,被告为三级智力残疾,A为二级智力残疾,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A离婚, 关于双方月收入,双方均未举证,原告称其月收入仅2200余元,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原告称北京市朝阳区XXxxx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但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亦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残疾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A离婚,故本院准许双方离婚,双方均表示婚生子殷x2由被告抚养,本院不持异议,但原告每月应向殷x2支付抚养费,具体数额根据原告的收入情况等因素酌定,原告主张依法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殷x2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每月支付殷x2抚养费五百元,至其十八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B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A负担35元(已交纳),由被告A负担40元(原告B已预交,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B),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任征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A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