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7日,原告因间歇性腹痛、腹胀入住被告区某医院,入院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胆囊多发结石。同年6月3日,该院为其实施全麻下全结肠切除、肠粘连松解及剖腹探查手术,原告7月2日办理出院。术后原告腹壁伤口长期反复破溃流脓。
2024 年4月15日,原告腹壁红肿疼痛,再次入住被告区某医院,诊断为腹壁脓肿,当日行脓肿清理引流术,5月4日出院。
2024年5月8日,原告伤口仍未愈合且持续流脓,转至被告市某人民医院治疗,确诊肠瘘,并于5月15日接受开腹探查联合腹壁窦道切除术,当月27日出院。
原告认为
原告主张被告区某医院手术及后续诊疗存在明显过错,未及时完善窦道造影等检查查找病因,导致伤口三年久治不愈、病情迁延。被告市某人民医院虽后期治愈,但前期诊疗链条存在关联瑕疵。要求两家医院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区某医院不认可医疗损害及三期鉴定结论,认为责任比例过高、三期时长超标,主张应扣除原告原发疾病相关损失,且原告无器质性伤残,不应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市某人民医院辩称自身诊疗规范、诊断处置得当,鉴定已明确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鉴定意见
1. 医疗损害鉴定:被告区某医院未完善窦道造影查找病因,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伤口不愈、病情迁延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责任;被告市某人民医院诊疗合规、无过错。
2. 三期鉴定:原告误工期386天、护理期88天、营养期118天。
3. 原告自身在外院自行换药、对病情重视不足,也是病情迁延的次要因素。
法院认为
案涉两份司法鉴定机构具备资质、程序合法,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作出专业说明,鉴定意见合法有效,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区某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应按同等责任赔付;被告市某人民医院无诊疗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核定各项合理损失,结合原告职业、三期标准、就医实际酌情认定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驳回不合理诉求。
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区某医院按照50%责任比例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无上诉、无二审程序,一审判决生效。
游慧律师提醒
1. 术后伤口长期不愈、反复破溃,患者要及时封存病历、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固定院方诊疗疏漏证据。
2. 多医院连续诊疗纠纷中,司法鉴定是划分责任关键,哪家医院存在漏查、漏诊、未完善检查,就由哪家承担对应责任,无过错医院无需担责。
3. 游慧律师特别说明:本案是比较典型的有医疗损害,但是患者未构成伤残的案子!虽未构成伤残,但长期病痛迁延、多次手术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积极争取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可依法合理主张。
游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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