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0日凌晨1时,患者叶某因腹痛8小时、意识不清,前往被告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后,被告医院初步诊断为腹痛待查、恶性心律失常等病症。后续诊疗过程中,患者叶某病情持续恶化,被告医院最终确定出科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心脏性猝死。当日凌晨4时,患者叶某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此后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中,也明确记载患者叶某系因急性心肌梗死、心脏性猝死,于2024 年7月10日离世。
原告认为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高度怀疑患者心梗的前提下,未第一时间完善心电图检查,也未采取任何预防性救治措施,漠视患者叶某身体异常及家属合理诉求。患者叶某在等待检查过程中突发昏厥,因错失最佳抢救时机不幸离世,被告医院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医院辩称
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及金额有误,律师费不属于法定医疗损害赔偿项目,不应支持。鉴定费用不应由医院全额承担,应当按照双方责任比例进行合理分担,请求法院依法核定损失、划分责任。
鉴定意见
1. 被告医院对患者叶某的急诊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
2. 被告医院诊疗过错与患者叶某心脏性猝死的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3. 综合患者叶某自身病情及医院诊疗瑕疵,认定医院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法院认为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具备合法资质,鉴定程序合规、依据充分,鉴定意见依法予以采信。鉴定明确医院为次要原因力,结合本案急诊救治特殊性、医院诊疗疏漏情节,法院酌情认定医院承担**40%** 赔偿责任。依法核定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合理损失;律师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定费、诉讼费按照诉讼结果及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
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医院按照40%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原被告双方均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无二审审理及改判、维持裁判结果,一审判决直接生效。
游慧律师提醒
1. 急诊科接诊不明原因腹痛、心律失常中老年患者,医院应当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详细询问病史以及及时完善相关检查。
2. 医疗损害法定赔偿项目不含律师费,聘请律师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维权时切勿将律师费列入赔偿诉求。
3. 鉴定费、诉讼费不必然由医院全额承担,法院通常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分摊,即便医院存在过错,患方也需自行承担对应比例费用。
4. 突发腹痛、胸闷、心律失常切勿忽视,尤其是中老年人。一旦遭遇急诊延误救治死亡,务必第一时间封存病历、申请司法鉴定,依法维权。
(本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化名)
游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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