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25日至2025年8月22日,李某某在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无效的情况下,擅自为患者提供中医诊疗服务。
某市卫生健康局经调查取证,认定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已构成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
2026年2月25日,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对李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执业。
本案警示:行医资质是底线,注册无效等同于无证行医,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游慧律师律师提醒
本案是典型的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无效行医的行政处罚案例,核心法律要点与风险警示如下:
1.执业资质法定,无效注册=非医师行医
《医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该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本案中,李某某证书注册状态无效,即便曾有资质,也属非医师行医,必然会被行政处罚。
2.违法成本极高,罚款+追责双重风险
《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对非医师行医的处罚有明确规定,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对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如有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那么罚款按一万元计算。另外,非法行医不仅面临行政处罚,造成损害需承担民事赔偿,情节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代价惨重。
特别说明: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无效行医,刑事责任不是涉嫌非法行医罪!
3.行业与公众双重警示
医疗人员从业者:定期核验注册状态,过期、注销、失效后立即停诊,切勿侥幸。
患者:就医前核实医师有效执业证+注册信息,拒绝“黑诊所”“无证游医”,避免健康风险。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十三条第四款 医师执业注册无效的,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游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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