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9日,患者张某因右侧面部反复抽搐十二年,入住被告某甲医院接受诊疗。入院检查胸部CT显示,患者张某肺部存在慢性炎性病变、磨玻璃影等异常状况。1月26日,某甲医院为患者张某实施右侧枕下乙状窦后入路面神经微血管减压手术,术后次日患者张某转入普通病房休养。
2024年1月28日,患者张某身体出现异常,血压、血氧饱和度指标偏低,某甲医院初步判定为肺部感染。2024年1月29日清晨,患者张某病情突发急剧加重,随即转入重症监护室开展抢救,临床确诊为脓毒症、脓毒性休克、重症肺炎、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及多器官功能不全。某甲医院医护人员采取气管插管、抗感染、药物维持生命体征等多项抢救措施,但患者张某病情未能得到控制,持续不断恶化。当日晚间23时47分,患者张某经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后续尸检鉴定结果,认定患者张某死亡原因为脓毒症、脓毒性休克、融合性支气管性肺炎与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
患者张某死亡,本案发生医疗纠纷,原告诉请某甲医院赔偿高达100万。
鉴定意见
1. 尸体解剖鉴定:患者死亡原因为感染性相关病症,明确了本案致死病因基础。
2. 病历文书司法鉴定:涉案部分病历中“张某”签名为复制粘贴形成,证实案涉病历存在不规范、真实性瑕疵问题。
3.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某甲医院存在明确诊疗过错,且过错与患者张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至主要原因。具体过错:术前发现肺部炎性病变未完善检查、未会诊;术前未充分评估肺部风险、无对应处置方案;术前告知不合法,未说明病情特点及替代治疗方案;手术时机选择不当;术后出现感染征兆未及时检查、会诊及使用抗生素,存在明显救治延迟。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次要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
案件核心争议为某甲医院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比例及各项损失合理性问题。鉴定意见程序合法、论证充分,依法予以采信,同时参考医学会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认定某甲医院在患者围术期,对其肺部炎性病变的诊断评估、术前告知、手术时机把控、术后抗感染治疗均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张某肺部感染恶化,最终引发脓毒症、多器官衰竭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针对责任比例,法院综合全案情节裁量:患者存在肺部基础病变、手术具备必要性,且病情进展迅猛存在客观医疗风险;但某甲医院未尽专业诊疗注意义务,多重诊疗过错是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结合鉴定机构同等至主要原因力的专业意见,一审法院最终酌定某甲医院对患者张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上诉到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游慧律师提醒
1.本案属于典型围手术期医疗损害纠纷,给医患双方均带来警示。医疗机构面对合并基础肺病的手术患者,必须术前完善检查会诊,充分评估手术风险,如实履行诊疗告知义务,合理选择手术时机。术后密切监测生命体征,出现感染迹象需及时对症救治,杜绝诊疗延误。
2.严格规范病历书写,保证病历真实完整,避免出现签名造假等瑕疵。
3.患者家属就医妥善留存各项诊疗单据,一旦发生损害后果,可通过司法鉴定固定过错证据。
4.死亡原因不明或者有争议要进行尸体解剖,明确死亡原因。
5.纠纷维权中以专业鉴定意见为责任依据,结合自身病情与某甲医院过错程度,依法主张死亡相关各项赔偿,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化名)
游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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