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诉B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1271号
原告A(曾用名C),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A,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系A之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A,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化县,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A诉被告B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A认为被告B提交的证据安国用(2002)字第106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证时存在错误,现已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安国用(2002)字第106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原告A提出本案审理必须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结果为依据,申请中止审理本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另A,涉案房屋于2017年2月1日被烧毁,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主要证据的确定正在行政诉讼进行中”为由申请撤诉,是合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处理方式,应予许可,故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