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焦点: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律师观点:
1、原告与被告谌海霞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证据不足,且原告代理人无法说清楚借款具体情况,需法院综合审查是否属虚假诉讼;
2、被告谌海霞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没有注明用途与原告诉状中所称的借款用途相矛盾,且被告谌志锋毫不知情,该笔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所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该条规定。若原告与被告谌海霞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也属谌海霞的个人债务,且与被告谌志锋无关,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谌志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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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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