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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价方式全解析:固定总价、清单计价等价款能否调整?如何确定结算款?

发布者:石长新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328人看过

核心答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价方式主要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大类。价款能否调整取决于合同类型、风险范围约定以及是否发生法定/约定调整事由。最终结算款的确定,遵循“约定优先、证据支撑、法定补充”原则。固定总价原则上不调整;固定单价量变价不变,价款据实调整;成本加酬金实报实酬。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价方式的完整分类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及住建部相关规定,施工合同计价方式分为以下三种基本类型:

(一)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做调整,但工程量按实际完成计量。细分类型:

1.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据实结算

2.可调单价合同:约定单价调整条件(如材料价格波动超过约定幅度)

(二)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合同图纸、合同规范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做调整。细分类型:

1.固定总价合同(闭口合同/包干合同):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总价不予调整

2.可调总价合同:约定特定条件下总价可调整(如设计变更、法律变化)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规定的计量、计价依据所确定的工程成本并加按约定方式计算的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紧急抢险、救灾或特别复杂的工程。细分类型:

成本加固定费用、成本加定比费用、成本加奖金、成本加保证最大酬金等。

二、每种计价方式的价款能否调整?——核心规则解析

(一)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不调整,但有五大例外

核心规则: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8条)。但“固定”是相对概念,在以下情形可以调整:

1. 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

因设计变更导致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应据实结算。《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标准结算。

2. 工程范围调整(增项/甩项)

工程量增加: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增加工程量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对应工程价款

工程量减少:因设计变更导致承包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已完工部分合格的,可采用“按比例折算”方式确定价款

3. 未完工工程(中途解约/退场)

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委托鉴定,但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

4. 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

如果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且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

5. 法律变化与不可抗力

法律变化:基准日期后法律法规变化导致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永久工程损坏、停工损失的,按损失类型划分责任主体

(二)固定单价合同:单价不变,工程量据实调整

核心规则:实行量价分离,风险合理分配。合同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际完成情况结算。单价包含的人工、材料等成本无价差调整空间,但若工程量因设计变更、清单缺项发生增减,可按固定单价重新计算总价。价款调整情形:

1.工程量清单缺陷: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偏差超过约定幅度

2.新增工程:合同清单外新增项目,可参照类似单价或重新组价

3.物价波动:如合同约定单价可调整(如约定材料价格波动调差)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据实调整,成本+酬金

核心规则:合同价款按实际成本加约定酬金结算。成本包含人工、材料、机械等直接支出,酬金按约定比例或固定金额计算。

价款调整:随实际发生成本变动而调整,但需在合同中明确成本构成范围和计价依据。

三、合同价款调整的法定事由与合同依据(附法律依据)

(一)法定调整事由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4条,出现下列情形时应调整合同价款: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方变更已审定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二)《清单计价标准》规定的调整事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8.1.1条列举了11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物价波动;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三)市场价格波动的调整规则

合同有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约定“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价格”,该约定有效,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承担。

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主要建材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时,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可参照: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参考《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1.1)

情势变更的适用:需满足“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三项条件,且适用程序严格,需由高级法院审核。

四、最终合同价款/结算款如何确定?

(一)确定原则

约定优先、证据支撑、法定补充:

1.合同约定是首要依据:无论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风险范围、调整方法是结算的基础

2.签证文件是关键证据:发承包双方就工程量、工程款达成的补充协议,是解决工程量争议的“核心证据”

3.法律规定是兜底规则: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参照法律、司法解释及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

(二)不同类型合同的结算方法

1.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

工程全部完工:按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结算,不支持整体造价鉴定

发生设计变更:区分合同约定部分和变更部分。合同约定部分按固定价结算,变更部分按合同约定的变更计价方式或参照合同标准单独结算

未完工工程:采用“按比例折算”法——计算已完工部分工程量占合同约定总工程量的比例系数,乘以合同固定总价得出已完工部分价款

2. 固定单价合同的结算

最终结算款 = Σ(各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 × 合同约定综合单价)

工程量按实际完成计量,依据包括:竣工图纸、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志等

单价原则上不变,但如遇合同约定的调价情形(如材料价格波动超过约定幅度),可按约定调整单价

3.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结算

最终结算款 = 实际发生成本 + 约定酬金

成本核算需提供:材料采购凭证、机械租赁合同、人工工资支付记录、费用报销单据等

酬金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固定金额/成本比例/浮动奖励)

(三)需要结合定额吗?

视情况而定,但已非强制标准:

合同约定优先: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参照定额计价”,则需结合定额

设计变更无法协商: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9条,因设计变更导致价款无法协商一致时,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标准结算,此时需要结合定额

2024新标准的变化:新版《清单计价标准》不再将政府定额和信息价作为主要的计价依据,而是强调市场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数据库及企业成本消耗。定额的强制适用性正在弱化

司法鉴定中仍常见:在需要造价鉴定的案件中,鉴定机构往往同时参考合同约定和定额标准,特别是当合同约定不明或无法适用时

五、双证律师特别提示(造价师+建造师视角)

作为持有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师资格的专业律师,我想给建设各方几点独家建议:

(一)签约阶段:计价方式选择与风险防范

1.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价方式

1)设计深度高、工程量明确的工程:宜采用总价合同

2)设计深度有限、可能有较大变化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3)紧急抢险、特别复杂的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2.风险范围必须明确约定

1)固定总价合同中,“风险范围”是什么必须写清楚——哪些情况可以调价、哪些情况不调,不能笼统写“总价包干”

2)物价波动:明确约定材料价格调整的品种范围、波动幅度(如±5%以内不调,超出部分调差)

3)工程量偏差:明确约定工程量增减超过多少比例(如15%)时可以调整单价

3.招标文件与合同要保持一致

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价格应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不得背离实质性内容。即使是自愿招标项目,也受《招标投标法》约束,避免签订“阴阳合同”

(二)施工阶段:证据保全与变更管理

1.签证是王道,签字盖章不能少

1)工程量争议中,签证是核心证据。每一份签证都要确保:主体合格(发包人代表/监理在授权范围内签字)、内容明确(工程量/单价/费用)、形式书面

2)遇到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签证,也要留下影像资料、微信记录、会议纪要,事后补签

3)施工日志是“第二身份证”

4)从建造师视角特别提醒:施工日志要每天记录,内容详实——当天做了什么工序、用了多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遇到什么问题、谁在场,这是证明实际施工情况的第一手证据,当签证丢失或签字人越权时,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相互印证,能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2.变更发生时的三大动作

1)确认变更是否属于合同约定风险范围

2)保留变更指令、图纸、通知等书面文件

3)及时提交变更价款申请(注意合同约定的期限,逾期可能失权)

(三)结算阶段:价款确定与争议应对

1.固定总价合同被申请鉴定怎么办?

原则上:固定总价合同不支持整体造价鉴定

但注意:如果对方能证明存在设计变更、未完工、施工范围变化等情形,法院可能同意对争议部分进行鉴定

应对策略:主张区分“合同约定部分”和“变更部分”,仅对变更部分进行鉴定

2.市场价格波动主张调整价款的策略

有合同约定:按合同执行

无合同约定但波动巨大:收集当地造价信息网发布的价格指数、材料价格走势图,证明“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

注意:简单以“亏损”为由主张情势变更,法院支持难度大。如山东高院案例,合同明确约定“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价格”,法院认定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支持调整。

(四)造价师特别提醒:结算资料要齐全

很多案件败诉,不是法律上不占理,而是结算资料不完整。最终确定结算款需要以下资料:

核心资料: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过程资料:施工图纸及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现场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

价格资料:材料采购合同及发票、租赁合同、人工工资支付记录

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这些工程技术文件,直接决定您能拿回多少钱。如果您不清楚需要哪些资料,可以带着现有材料来咨询,我帮您梳理。

(本文完)

*注:本文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及相关司法裁判规则撰写,石长新律师结合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师执业经验补充实务视角,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结合合同约定及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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