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少花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5日 3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与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6年9月,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建设集团公司”)因富平县新建材项目工程需要,与富平县××建材经销部(以下简称“富平经销部”)签订了《建设工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富平经销部向其供应合同约定的熟石灰,之后,富平经销部根据合同向其供应了熟石灰,工程于2018年3月竣工验收,货款总计849641.5元,陕西建设集团公司在支付了480000元后,仍有369641.5元未付。之后富平经销部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因合同室外工程等需求,根据陕西建设集团公司项目部要求,还供应了熟石灰、沙子、水泥等建筑材料,至2018年5月最后结算时,供应的建筑材料计379566.5元,以上共计749208元。
2019年10月,富平经销部与刘××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合法拥有的对陕西建设集团公司749208元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于刘××,并于2019年10月书面通知到富平经销部。后刘××与陕西建设集团公司就该欠款多次协商未果,遂产生纠纷。
1.关于本案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相关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及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总而言之,债权转让必须要达到: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债券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转让的债权必须是依法转让的债权;债权的转让协议须通知债务人。
本案中,首先、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并受法律保护,发票经销部与刘××就该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间债权转让关系依法成立,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其次、富平经销部就该债权转让于刘××亦履行了通知义务,向其送达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没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履行了法定通知义务,转让合法、有效。因此,该转让已对陕西集团公司发生效力,刘××在取得该债权同时,亦具备了向陕西建设集团公司主张相关债权的主体资格。
故,在债权转让纠纷中,因着重注意债权转让其本质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且须利益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债权行为不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债权转让行为亦将导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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