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XX公司与被告西安XX公司及第三人西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XX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XX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发布者:王少花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2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XX公司与被告西安XX公司及第三人西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XX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12年 (优于65.29%的律师)
15次 (优于93.51%的律师)
30次 (优于97.41%的律师)
14873分 (优于96.75%的律师)
一天内
287篇 (优于98.56%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