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卉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条解读】如何判断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发布者:徐卉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1239人看过

【相关概念】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社会背景】

近年来,由于金融信贷门槛过高、民间资金持有者受利益驱动的影响以及民间借贷自身灵活、机动、便利的特点,我国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然而,与民间借贷想配套的金融监管以及立法规范却处于空白状态,导致在民间借贷中频繁出现虚假诉讼的现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尤为重要。


【法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例如,在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中往往是夫妻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请并无异议,但是原告对于巨额或着大额的借款金额的具体来源却无法说清楚,而根据原告的经济来源,其明显没有出借能力。这种情况下,多是夫妻一方为了在离婚诉讼中多分得财产而和原告串通的虚假诉讼。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例如,原告张某租赁经营某冷冻厂,被告曹某经常来该厂购冰块。2015年11月12日,被告出具一张欠条给张某,内容为:”欠冰钱1.800元整。“原告张某认为,欠条上的”1.800元“系”1,800元的“误写,实际上是指被告曹某欠冰款1800元。被告曹某则认为,欠条上的”1.800元“意思是1.8元,而非1800元。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按一般常理,被告作为经常购货的老客户,为欠1.8元向原告立欠据显然不符合情理;按照会计记账习惯,1.800元应当理解为1800元;加之被告未能提供欠1.8元的证据,故被告以上欠条所写的1.800元就是1.8元之说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判决被告曹某应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张某人民币1800。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出借人在起诉时应提供初步的证据来佐证其主张。就当事人所提供的出去证据而言,债权凭证应该是其中比较重要的证据。债权凭证有多种,比如借款协议、收据、借据、汇款单、承诺函等。虚假诉讼证据一般为书证,如果审判人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发现书证有伪造可能的,即使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并无异议,也应产生该诉讼系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就民间借贷诉讼而言,当事人基于对其利益的关注,往往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因此,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应要求当事人到庭说明情况,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当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矛盾,则审判人员应对借贷关系是否真是发生产生疑问。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对于许多虚假诉讼,其典型的表形式就是”手拉手“的诉讼模式,本来应是诉辩对抗的诉讼过程,但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则基本没有争议,或为尽快达到其诉讼目的乐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则应注意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性。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例如,夫妻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出于逃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考虑,虚构同他人的债务,并通过让债权人起诉的形式来达到目的,在此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往往会提出异议。对于夫妻一方能够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的,审判人员应考虑到此诉讼是否为虚假诉讼的问题。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所谓”低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之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因此,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存在以地域市场价或交易指导价70%进行交易的情形的,则可以考虑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当事人不正当放弃其权利,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审判人员有怀疑其系虚假诉讼的正当理由,且不以当事人是否认识到这种放弃会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为考虑要见。例如,夫妻一方不正当放弃对他人的债权,可能导致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少分到财产。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的情形;

本条规定是一个兜底性条款,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具体列举规定的情形的不周延。例如,对于一些民间借贷的借款人而言,其一直以来资金实力丰厚,不可能需要向他人借用资金,而在诉讼中,其同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借贷事实并无异议,或者同某几个特定当事人在一定时期产生大量的诉讼纠纷,这种情况也应引发审判人员的注意。


本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声明】

   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