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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发布者:徐卉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750人看过

【社会背景】

合同效力问题反映的是法律和人们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基本态度和观念,通过有效和无效设定,一定程度上即划定了人们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边界。考察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尤其是借贷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做法,将有助于我们了解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的判断主体、不同层面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认识和态度,从而为真正厘清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主推民间借贷不断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提供有价值的视角。


【法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关于本项规定,应注意这几点:1.规范的主应主要限定在享有信贷配额和使用信贷资金的企业。所谓信贷配额,就是银行监管机构在对银行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的银行信贷额度进行控制。所谓信贷资金即指信用贷款,该种贷款的性质是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即可取得贷款并以自己的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2.有信贷资金的转贷行为。3.转贷的目的是牟利。4.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关于本项规定,应注意这几点:1.规范的主体主要为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自然人。2.转贷资金的来源是向其他企业借款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3.禁止企业转贷牟利。4.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司法实践中,常有借款人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民间借贷的案件发生,如为犯罪活动准备资金,借款用做赌资、毒资、嫖资等。若贷款人为偶然地、不知情地出借资金则在所不论,若其明知或应知其出借款项江北用于上述活动,则实际贷款人的行为性质即是一种违法或犯罪的帮助行为,当然会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甚至其行为也应一并受到法律制裁。也就是说,即便借款合同在合同形式、合同内容上合法,但其被掩盖的目的是非法的情况下,行为后果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理应被认定为无效。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目前,我国有学者参考国外判例学说,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化为10种,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分别如下:1.危害国家公序型;2.危害家庭关系型,如约定断绝亲自关系的协议;3.违反道德型,如妓馆之开设、转让合同;4.射幸行为型,如赌博;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行为型;6.限制经济自由型;7.违反公平竞争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型;10.暴利行为型。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本规定为兜底性条款。


本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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