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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读】只有金融机构转账记录如何举证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发布者:徐卉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1493人看过

【社会背景】

实践中借款合同关系发生的情形比较复杂,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存在原告凭借其他交易中支付款款项的转账凭证,试图要求被告归还并不真实存在的借款的可能,因而对此不应仅凭支付凭证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这是符合借款合同的成立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基本特点的。但同时考虑到一些借款合同的当事人确实存在缺乏法律意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亦没有出具借据的情况下,出借人对于借款关系的证明存在一定困难,因而可以认为在提出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借款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应当进一步结合被告的答辩情况,对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进行分析认定。


【法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条解读如下:

(一)适用前提

本条司法解释所适用的前提或者说适用的情形,应当限定于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况。这是因为,在原告能够提交借款合同的情况下,通常不存在对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证明困难,当然,此时需要关注的是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在原告虽然不能提交借款合同,但能够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则应依据债权凭证,并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而在原告仅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无法提供借款合同甚至依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则应适用本条解释的规定,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

(二)被告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真实性往往不存异议,因为这些凭证的真伪容易核实查清。但对凭证所反应的转账目的,被告则可能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等为由,从而否认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实主张。按照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基本原理,被告对其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借款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等,即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三)原告的举证责任

在被告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借款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对于其于起诉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的存在,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从理论上看,如果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借款关系主张提出了反对主张,并且对所持反对主张提供了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则应当可以认定被告的反对主张成立,从而否定原告的主张。但是,实践中存在被告虽然提出相应主张和证据,但证据的证明力难以达到确证其他债权债务存在的问题。在此种情况下,需要原告进一步举证,从而使法官能够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做出准确判断。

(四)证据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法官根据证明的情况对该事实做出肯定或否定性评价的最低要求。证明标准对当事人来说,其主要意义在于对自身是否完成证明责任提供可预测的尺度,而对法官来说,其主要意义则在于对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内心确信达到何种程度,方可对事实做出认定。民事诉讼中,通常是以高度盖然性作为证据的证明标准。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各国法律对于盖然性的程度要求不同。大陆法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作为一种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认识方法,在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时,法官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而英美法国家通常采取盖然性占有或盖然性权衡标准,即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在综合全案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表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概率大于不存在,即可认定该主张事实的存在。

(五)法律后果

原被告双方缺乏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诉讼中,在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持主张,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则应当区分情况确定相应不利后果的承担。在被告对原告主张仅予以否认,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支付系双方之前存在其他借贷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时,解释规定的被告对其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即包含了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时,应对其主张事实不能确定承担不利后果的含义。相应的,在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由于原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其主张的借款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应当进一步针对被告主张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对于法官来说,即面临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不能确定的问题,此时的结果责任仍应归于原告,由原告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本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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