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背景】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如何重新规制民间借贷利率,是制定司法解释面临的重中之重。在司法解释出台前,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不具体、不完善,尤其是对民间借贷利率问题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制定相关规定统一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极为重要。
【法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
解读如下:
此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利率划为“两线三区”,“两线”为24%和36%,“三区”则为,24%以下、24%~36%之间、36%以上。以下便就这三个区段进行解读。
一、年利率在24%以下之民间借贷利息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例如,王某向张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4%,后王某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张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王某返还借款100万元,并按约定的24%年利率支付利息24万元。按照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张某的诉求合法合理,应予支持。若王某不履行判决,张某可以发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二、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
例如,王某向张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40%,后王某按期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按约定年利率40%计算向张某支付利息40万元,在此情况下,基于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故王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其多支付的4%利率即4万元。
三、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率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
根据“两线三区”划分法,该区段为自然债务区,属于自然债务区的利率,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出借人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若借款人愿意主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例如,王某向张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36%,即利息为36万元/年,债权到期后,若王某只履行24%的利率,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剩余12%,法院不会支持;但若是王某主动履行36%,事后后悔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多支付的12%,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来讲,就是居于24%和36%之间的利率,借款人不给,出借人也要不到,但借款人给了,即便反悔也要不回来。
本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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