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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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胜春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4日 3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不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且上诉人多次通知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故上诉人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既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作为模具师傅利用职务便利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能举证证明上诉人已多次通知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是上诉人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合法抗辩事由,本院不予采信。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上诉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告知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双方均于一审庭审时确认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金额无异议,故一审认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75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系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故予以辞退,上诉人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院认为,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情形,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双方均于一审庭审时确认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500元金额无异议,一审据此判令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5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2、本案为未签署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赔偿事宜。

李胜春主任,男,汉族,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法学博士,三届荣获“中国百强大律师”荣誉称号。李胜春律师从事法律工作30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320********9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