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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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答辩状

发布者:崔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4916人看过

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梁XX,男,19XX年 6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北京语言大学学生,现住北京市顺义区XXXX。

    被答辩人:严XXX,男,汉族,198X年 9月27日生,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XXXXX。

    被答辩人严XX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07159号判决,提出上诉。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状,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10年3月27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第十四条,对房款给付方式及时间等具体内容,没有明确约定,且该合同对买卖房屋首付款的金额,支付日期及方式,交房时间及方式,约定不明确,不能实际履行。 2010年3月28日和30日,被告与原告就首付款的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了协商,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未签署任何补充协议。所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和答辩人、被答辩人及中介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佣金及其他代办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并且被答辩人在一审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也确认佣金及其他代办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二、原审法院程序合法,在一审开庭前对本案进行了调解,是被答辩人不同意调解。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上诉无理,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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