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程序缺失
“程序不是次要的事。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只可能变得让人能容忍。”[1][5]。以程序法治的视角来审视我国行政许可撤销程序建设现状,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统一行政程序法尚未出台的大背景下,除了《行政许可法》中对于行政许可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有些零星规定外,有关行政许可撤销程序的规制总体上还是处于一种缺失状态,仅有部分规章对于行政许可撤销程序作出了零星规定。笔者认为,行政许可撤销程序缺失状态必然会导致行政许可撤销权的无序运作,从而最终会影响到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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