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波律师

  • 执业资质:1330320**********

  • 执业机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取保候审行政诉讼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一审答辩意见

发布者:崔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2720人看过

    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一审答辩意见

    答辩人:梁XX,男,198X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北京语言大学学生,现住北京市顺义区XXXXX。

    答辩人与严XX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和第四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应依法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2010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第十四条,对房款给付方式及时间等具体内容,没有明确约定,且该合同对买卖房屋首付款的金额,支付日期及方式,交房时间及方式,约定不明确,不能实际履行。 2010年3月28日和30日,被告与原告就首付款的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了协商,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未签署任何补充协议。所以,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二、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三、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和被告、原告及中介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佣金及其他代办费用由原告承担,并且原告在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也确认佣金及其他代办费用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梁XXX

    代理人: 崔波

     2010年6月23日

    关键词:北京法律咨询,聘请律师,律师在线咨询,免费咨询,法律援助,刑事辩护,诉讼仲裁,离婚继承,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尽职调查,律师见证,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商查档,行政诉讼,法律顾问,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保险纠纷,侵权侵占,私人律师,房产纠纷,拆迁补偿法律顾问,诚信律师,房产律师,资深律师。    

    欢迎访问中国功夫律师网   http:// www.kungfulawyer.com

    法律咨询:13911376680(崔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