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余梅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6日 9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5年A公司向被告B公司租赁位于二郎商场的门店用于经营。2017年3月原告C女士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门店达成口头协议,由A公司为原告C女士位于公园王府的房屋安装电动平移天窗等,交易金额5万元。当天原告C女士在该门店处用银行卡刷POS机,支付1万元;微信转账4万元给A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后,A公司一直未履行安装义务。另A公司于2017年4月初撤场,未通知B公司,双方未办理租赁终止手续。
2、本案件虽然未签订正式的合同,但是有A公司的报价单、收据以及POS单,足以证明与A公司存在事实的交易关系。但A公司在起诉时已早不知所踪,将A公司作为相对方无疑是徒增委托人的经济成本。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毅然选择了将C公司列为相对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庭审,本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是,C女士到底是不是在B公司租赁给A公司的门店进行消费的。经过我方不懈努力,调到了证明当时刷卡地理位置的关键性证据,最终维护了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建议大家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对稍大宗的交易记录进行相应的保留,比如本案POS单。
在大型商场购物时,注意是否需要商场统一收费,避免让一些不法分子钻空。